打官司,其实就是原告与被告在法庭上,用事实和证据进行的一场博弈,博弈的关键是找到对己方有利的“最优策略”或者处于弱势地位时的“优势策略”,在诉讼中当事人手中持有的证据,就是博弈的筹码,举证的艺术及技巧是博弈策略的选择,选择证据的提交,不仅要关注己方的主张,还要随时关注对方的抗辩,合理运用举证技巧,选择利己的策略。
最近,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波,在一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,成功地***对手在举证过程中的瑕疵与漏洞,一举将案件事实重现,使本来一直因为举证不能而处于被动地位的委托人而反败为胜。
2011年6月3日,武某与张某签订《商铺租赁合同》,约定将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某房屋约330平方米出租给张某,用于展示及销售中国土特产商品,合同期限自2011年6月5日至2016年7月14日,合同约定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租金、租赁保证金、水电费及其他应缴费用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,合同自另一方接到书面通知时解除。
2012年7月12日起,张某因市场原因,经营不景气,武某以张某自2012年7月15日至2012年8月14日期间未缴纳租金违反租赁合同为由,将张某诉至法院,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,腾退房屋,支付租金、逾期滞纳金及应纳税款,一审诉讼期间,因张某未出庭,法院依据武某单方面提交的证据,缺席判决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13年1月1日解除,由于张某在合同解除后一直占用房屋至2013年9月14日,因此同时判决张某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14日期间占有房屋的房屋使用费,并承担逾期滞纳金。一审判决通过公告送达,张某未实际收到判决书,未能在法定期内提出上诉,一审判决生效。
后张某得知判决结果,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依据,向原法院提起再审,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,重新审理本案。
审理期间,张某聘请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刘波律师作为代理人,刘波律师得知在涉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期间,双方有诸多电子邮件往来和电话通话录音的事实,间接证明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早在2012年8月15日已经实际解除,于是刘波律师立即指导张某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就上述电子邮件、电话录音进行了公证。庭审期间,武某为了强调合同经过多次催告并以解除,遂向法院提交了《解约告知函》,该函内容中载明武某已经于发送该解约告知函的同时,即2012年8月15日收回了房屋,且该证据内容直接与刘波律师指导公证的电子邮件、通话记录吻合,形成了完整的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事实解除并收回的时间就是2012年8月15日,而不是原审判决认定的2013年9月14日。据此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,武某仅需承担2012年7月14日至8月14日的租金,后续房屋占用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,法院无法支持。
收到法院判决以后,刘波律师笑着说:“律师在法庭上的举证太重要了,如果对方代理人在开庭期间,不提供《解约告知函》,仅凭我们的电话录音、邮件等,还真不能直接判定合同解除时间,我的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,这个案件对方律师着实帮了我们一把,谢天谢地”。
由此看来,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,举证的艺术与技巧,既有可能为自己铺设道路,也有可能为别人架设桥梁。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举证分配原则,不仅要求当事人,特别是代理律师注重证据形式的重要性,更应该考量证据内容的“利己策略”性,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主任律师涂志曾说过一句话“当事人不能说假话,但是可以不说实话”是值得耐人寻味的,他告诉我们的是一个简单而通俗的道理,那就是合理利用证据,巧妙运用“优势证据”,用整体的证明体系去呈现一个最接近事实的真相,严防证据与主张的矛盾,才能实现诉讼的完美结局。
本案刘波律师及时发现对方的举证漏洞,巧妙运用对方的证据瑕疵,结合自身的佐证,支持了委托人的主张,可谓既是“借力打力”,也是律师举证技巧与艺术的完美体现。